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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艇 — 空中管制简介

一、飞艇空管现状
   (2015年我国将全面实现低空管制开放》》点击进入

  低空开放有利于通用航空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1000米以下低空放开,我国也逐步放开,2011年3月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国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此前在黑龙江、吉林、广东和海南进行了放开低空的试验,今年准备扩大到湖北、湖南、广西和内蒙古的东部地区,“往后几年逐年扩大,2015年全面放开。
  那么,2015年以前尚未列入放开低空的试验地区,是否涉及空中管制呢?严格意义说,遥控飞艇和其它航模飞行器一样,同样应当履行报批手续,但目前的现状是绝大多数国内航模爱好者(含动力伞、三角翼、热气球)飞行根本不会去履行报批手续,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两点:
其一、他们认为“航模飞行的高度一般也不过100-150米,也就是大城市高层楼房的高度,或者说是广告系留气球的高度,根本不会影响到飞行高度大约在1万米的民航飞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这条的意思是乎是说,系留气球的高度可高于所在地点建筑物顶部150米,这一高度也是航模通常不会超越的高度;但是,把它作为航模飞行的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
其二,空中管制的管理权限是空军部队,我国大部分城市无空军部队常设机构,即使想去报批也无处可投。飞艇飞行的现状基本和航模一样,基本上都没有履行报批手续。

二、飞艇、航模能否构成对飞机航行安全的危害


  飞艇飞行高度一般在200米以下,而民航飞机飞行的高度在10000米,军用战机特殊情况下作低空演习一般也不会低于1000米,一般来说只要不在机场飞机其降航道附近飞行,对飞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飞艇与航模相比,确实是比航模安全,因为,航模一旦失控坠入地面,可能会伤害到地面人员安全,而飞艇即使失控一般也不会构成对人员或设备的伤害; 但是航模也罢、飞艇也罢,如果失控后不是飞向地面而是飞向3000米以上高空,那么就可能构成对飞机航行安全的危害;但是,非特殊设计制造的飞艇是不可能飞到2000米以上高空,其原因是如果没有特制的飞艇付气囊,达到2000米左右的高度飞艇艇囊就会因涨破而坠落,即使失控也不例外。

三、根本解决飞艇飞行影响飞机航行安全的几种可靠方法

  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有稳定可靠的失控高度保护系统,一旦意外失控,该保护系统必须能安全可靠地将航模或飞艇降落至地
面。
目前,遥控飞艇可用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该项保护功能:
 使用第三代飞艇失控保护功能,一旦出现失控,该保护功能自动将飞艇以盘旋降落的方式慢速降落至地面;
 飞艇加装高度保护装置或使用我公司研制的飞艇监控仪,设定高度上限,飞艇万一失控超过此设定高度,放气阀门自动打开放
   气,飞艇会慢速安全降落;
 使用华云(HYFTZJY-2.0)自驾仪保护功能,飞行前可设定高度上下限,飞艇万一失控超过此设定高度,自驾仪自动开启“自
   动回家”保护,飞艇便会安全降落;
   以上三重保护功能如同时使用将万无一失,可确保民航、军航以及飞艇自身的安全!

四、飞艇不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


目前,对于遥控飞艇飞行空中管制方面应该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飞艇飞行时的重量一般在1-10公斤,在失控自由状态,会以0,5-2米/秒的速度缓慢降落至地面,基本不会构成对人员或设备的伤害,因此,它属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因为,国家《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明确定义:"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这一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条中也作出同样的定义解释。


附件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部分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附件二《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点击进入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

附件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部分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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